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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管理正职领导干部隋军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隋军利用担任大连中海集装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开展船代业务、运输业务、亲属入职、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5万余元。

2004年10月,被告人隋军利用担任北方物流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接受他人请托,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将公款人民币1777万余元出借给相关公司经营使用。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北方物流公司陆续收回上述资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隋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隋军具有坦白情节及违法所得追缴情况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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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隋军,1971年5月出生,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以及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大连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中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大连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年,隋军加入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海运货运董事长,中远海运日本公司董事长等职。

去年2月,中国远洋海运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隋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远洋海运纪检监察组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中国远洋海运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隋军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远洋海运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上海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同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隋军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对本案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主要针对被告人受贿、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及量刑情节发表了相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