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武汉茂某永祥物流园1号仓库发生火灾,28家租户损失超过700万元。消防认定起火点为四楼406仓库,原因为租户汪如俊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汪如俊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8月入狱,2026年1月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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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他调取到楼内楼外09:59:59至21:39:20的原始监控录像。画面显示:19:32:33,三楼仓库最先出现起火亮光;19:56,他的员工刘某才开始充电;20:16:15,火势蔓延至四楼406。而官方认定的起火时间为20:07,起火楼层为四楼406——时间与楼层均存在出入。汪如俊方面认为,这起案件可能存在误判。

一、完整监控还原时间线:19:32:33三楼起火,20:16:15火至四楼

汪如俊是个体户,在茂某永祥物流园1号库4楼406租用仓库存放家电。为给电动三轮车充电,他从仓库拉了一根电线到一楼——物业知情但未制止。2021年5月7日,员工刘某也在同一根线上充电。

官方《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0时07分许,406库房内西北角电动车充电插座电源线绞接部位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据此,汪如俊被判处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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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汪如俊调取了楼内楼外09:59:59-21:39:20完整监控:(图片截取时间晚于实际时间,用于对照参考)

· 19:32:33,三楼仓库首次出现起火亮光(阴燃),持续至19:33:37熄灭。

· 19:36:07,三楼再次出现光亮,19:37:11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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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01,三楼出现光亮,19:54:03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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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07,三楼出现光亮,19:55:10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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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00,四楼员工刘某开始给电动车充电。

· 19:58:00,刘某结束充电操作并离开车辆,车辆仍在充电。

· 20:02:15,三楼出现光亮,20:03:18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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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23,三楼出现光亮,20:04:26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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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7,三楼出现光亮,20:06:18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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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0,三楼出现光亮,20:11:32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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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40,三楼出现光亮,20:12:44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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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5,四楼(406仓库)首次出现光亮,20:17:04熄灭。

· 20:41:50,四楼再次出现光亮,持续至20:51:30。

· 21:27:40,四楼火光常亮,火势完全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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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监控事实表明:

· 19:32:33起,三楼已出现多次起火亮光(阴燃阶段);

· 19:56 – 19:58,刘某才开始给电动车充电;

· 20:16:15四楼才首次出现火光,晚于充电开始时间约20分钟15秒,晚于三楼首次亮光43分钟42秒。

而官方认定的起火时间20:07,此时三楼已多次出现闪亮,四楼尚未起火,充电行为尚未结束。汪如俊方面认为,起火时间早于充电时间,起火点为三楼而非四楼,私拉电线与起火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汪如俊方面指出,完整监控内容与官方认定的起火时间、楼层存在明显矛盾,相关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客观,值得进一步审查。

二、鉴定报告中的专业争议与证据调取问题

本案的鉴定意见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出具。该意见将起火时间定为20:07、起火楼层定为四楼406。汪如俊方面提出,监控显示三楼早在19:32即出现起火亮光,二者存在根本冲突。

此外,鉴定意见中提到“喷淋系统启动导致火光反复亮灭”。汪如俊方面查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1.0.1条后认为,喷淋喷头需60-70℃高温启动,一旦开启将持续喷水直至人工关闭,理论上不会出现“反复亮灭”现象。这一专业疑点有待进一步核实。

汪如俊方面还指出,公某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提供19:40-20:12三楼起火的完整监控,仅提供了20:12之后的片段;也未提供烟感报警原始电子后台数据、现场勘查执法记录仪等材料。此外,电工李某清的口述内容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检察院采信了鉴定意见并提起公诉。一审法某院在审理中,汪如俊方面曾申请调取完整监控、重新鉴定,但未获支持。二审以“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三、个体经营者是否成为“最合适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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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造成数百万元损失,28家租户索赔压力较大。汪如俊方面认为,将其认定为唯一责任人有助于快速结案、弥补租户损失,但监控证据显示火灾最早出现在三楼,汪如俊的四楼仓库实为火势蔓延的受害方。

四、同类案例参考:证据链断裂时的司法纠错

2024年,山西长治霍某工业园火灾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天津津成电缆公司罚款600万元,其生产负责人李某增被判7年有期徒刑。一审依据的检验报告被指检测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检测标准与合同约定存在冲突。2025年2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某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汪如俊方面认为,该案与本案有相似之处:当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时,二审法某院依法应予以纠错。而本案中,监控录像与鉴定意见明显矛盾,二审却以“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是否合理,值得进一步审视。

五、从个案看司法审查的几个疑问

个案层面:鉴定意见与监控录像直接冲突,相关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对其结论负责?公某安机关未提供完整监控、口述笔录存在不一致,是否应当进一步说明?一审法某院未采纳调取监控、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存在审查不充分的问题?

程序层面:刑事证据开示中,对被告人有利的监控内容为何未能及时随案移送?二审“事实清楚”的判断标准,在面对监控与鉴定矛盾的证据时,是否经得起推敲?

制度层面:在重大安全事故后,是否存在“快速定责、快速结案”的办案倾向?当鉴定、侦查、公诉、审判各环节形成闭环,缺乏外部监督时,个体经营者能否获得实质性的司法救济?

六、新证据浮现,呼吁有关部门依法审查

现依据汪如俊出狱后自行调取的完整监控录像等新证据,提出以下问题,恳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1. 完整原始监控显示19:32:33三楼先起火,官方认定20:07四楼406起火——时间相差约25分钟,楼层不同。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是否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2. 公某安机关未提供关键时段监控、口述内容前后不一致——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影响定案的客观性?再审程序中能否依法调取完整证据?

3. 汪如俊已服刑完毕,若最终改判无罪,将涉及国家赔偿问题。呼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某院依法审查新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纠正本案的三个关键点——重新核实鉴定意见、调取完整监控录像、厘清实际起火楼层——不仅关乎汪如俊个人的清白,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