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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有关部门计划在广东茂名建设某垃圾焚烧厂。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当地村民董某于2018年11月8日晚,通过手机在“湖某村”(本村部分村民组成的微信群)和“如意顺利一家亲”(家庭群)中转发了题为《7个真相》等文章,并附带发表“本人坚决反对建设”的言论。这些文章来源于网络,包含类似项目技术不成熟等内容。董某在转发前未核实内容真实性。

两天后,当地公安局以董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董某被送进拘留所执行完毕。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直到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才获得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公安局赔偿董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的赔偿金6140.10元。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在微信群发表对具体政府行为的反对意见,是不是寻衅滋事?

我们先来看一下寻衅滋事的法律认定。根据当时生效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还有一个兜底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主观上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即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

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或者对公共秩序的安定产生了实际危害。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董某是在本村村民群和家庭群中转发,范围相对封闭;他发表“坚决反对”的言论,是在市政项目征询公众意见期间,属于正常的意见表达。他没有虚构事实、煽动群众、制造社会对立的故意。

第二,客观上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虽然文章内容未经核实,但没有证据证明董某的转发行为引发了线下集会、闹事、堵塞交通等实际危害后果。

第三,公民言论自由应当受到合理保护。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项目讨论中,公众有权表达反对意见,只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如造谣、煽动暴力等),就不应动用行政处罚手段。

因此,高院认定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如果你因为在网上发言被处罚,可以从哪些角度维权?

1.无主观故意:证明自己没有扰乱秩序的意图

收集证据证明你是在特定事件(如政府征求意见、小区维权等)背景下发言,属于正常民意表达,而非无事生非;证明发言范围相对封闭(如家庭群、业主群、村民群),没有向不特定公众扩散;证明你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虽有部分未经核实,但并非恶意捏造。

2.无危害后果:证明没有造成现实和网络的社会秩序混乱

如果仅仅是引发有限范围内的讨论、转发,没有造成现实社会或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主张不构成寻衅滋事。即便被转发量较大,但若内容系真实意见表达或理性讨论,亦不宜认定为违法。

3.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检查公安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义务;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载明了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4.积极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要放弃救济

本案中,董某申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败诉,但他坚持申请再审,最终翻盘。维权需要耐心和策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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