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也太过分了!”戴着白色头盔的男子气喘吁吁地抗议道。当厂房遇上征收,因补偿过低未签协议,却反被征收方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这种两难困局该如何化解?
李先生在四川宜宾经营着一家厂房,建筑宽敞现代,银灰色的外墙在阳光下透着工业的冷峻,厂房内设备先进,曾是忙碌与辉煌的见证。厂区外绿树成荫、小河潺潺,工业气息与自然宁静在这里完美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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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李先生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起初,李先生对城市发展规划表示理解,但在看到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时,他瞬间难以接受——补偿价格远低于预期。“我的厂房投入了那么多心血和资金,这个补偿根本不合理!”因无法接受低价补偿,李先生拒绝签字。随后,征收方竟以“限拆”相逼,试图施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中,征收方不仅未依法足额补偿厂房价值、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反而以“限拆”手段逼迫被征收人妥协,此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面对此种情形,李先生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违法限拆决定,并主张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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