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的赔偿项目、数额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时兆伟律师

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该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病假条、出院医嘱建议休息的时间、司法鉴定意见、近6-12个月的银行流水或工资条、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从事行业的证据(举例:孙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明从事运输行业)。受害人不能提供实际收入及所从事行业,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市上一年度日最低工资计算(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误工费赔偿项目不因年龄限制,只要受害人有收入来源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超过60岁也可主张误工费,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