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纲

1.腹腔镜手术误伤输尿管真实案例还原

2.并发症≠免责的核心法律依据

3.法院关于医疗并发症的典型裁判规则

5.医疗纠纷维权完整实操步骤

一场微创手术,换来九级伤残

崔女士在三甲医院做子宫内膜癌腹腔镜子宫切除手术,术前医生告知可能出现脏器损伤等并发症,她签了手术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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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她一直腰腹疼痛、反复发烧,医院只说是正常术后反应。整整拖了 38 天,才查出左侧输尿管被手术损伤,已经出现坏死、肾积水。

她不得不接受二次开腹手术,做输尿管膀胱再植,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找医院沟通,对方态度强硬。输尿管损伤是腹腔镜手术常见并发症,发生率约 5%,术前已告知,医院无过错,拒绝赔偿。

病历里问题更刺眼。第一次住院 14 天,护理记录不足 20 小时。二次住院数月,护理记录仅不到 4 小时。医嘱单缺签字、缺执行时间,关键诊疗记录大面积空白。

并发症不是医院的挡箭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能不能免责,不看是不是并发症,看有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术前告知风险,不代表医院可以操作失误、延误诊治。真正能免责的并发症,必须是医院尽到全部注意义务,依然无法避免的情况。

法院怎么判并发症与病历责任

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不会直接用并发症免除医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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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医院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并发症属于不可避免情形,才不承担责任。术中操作不当、术后延误诊断导致的并发症,法院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病历是医疗纠纷核心证据,不按规范书写、记录缺失、未签字,属于违反诊疗规范。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院有过错。

类似案件中,医院因病历缺失、涂改,无法证明诊疗合规,法院均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现手术损伤身体该怎么做

感觉诊疗过程不对劲,第一时间去医院封存全部病历。住院志、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资料,一份都不能漏。

封存同时复印完整病历,自己留存一份,不要等医院整理后再给你。

不要私下和医院签免责和解协议,不要轻易放弃追责权利。

及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优先选择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协商不成直接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 3 年,从知道自身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

很多患者被并发症三个字吓退,觉得自己签了字就只能认倒霉。

医疗纠纷的核心不是医学专业壁垒,是证据。

手术并发症从来不是医院的免责金牌。医院尽到谨慎操作、及时观察、快速处置义务,并发症才属于合理风险。

因为操作失误、延误诊治造成的器官损伤,即便叫并发症,也是医疗过错。

病历书写不规范、记录缺失、缺少签字,不是小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普通人面对医院不用妥协,固定好病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就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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