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内大六座破局者星光L#
两条人命才9万多?广东惠州,27岁男子带4名未成年女孩去水库游泳,嬉戏中男子将女孩逼向深水区,导致2人溺亡,事发之后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索赔270多万,一审二审法院均只支持9万多。网友纷纷提出不同意见:人命关天!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
据介绍,这起意外事件发生在2024年7月23日16时许,时年27岁的潘某甲在无视水域危险、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搭载四名未成年女孩前往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游泳。
潘某甲明知这四名女孩均不熟水性,却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将女孩们逼向深水区。最终,两名女孩伍某乙(时年15岁)、伍某丙(时年13岁)不幸溺水身亡,另两人被救起。
案发后,潘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潘某甲仅需赔偿伍某甲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其他诉求。
伍某甲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野泳风险,故水电站无过错,不担责。
评论区中,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判得轻了,至少20年,这是两条人命,且都是未成年人!赔偿也少了,罚他个倾家荡产!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人家都说了,是死者父亲提起诉讼的,这就是民事诉讼。判刑的是公诉。司法解释里没有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合理。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为什么认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网友所说的故意杀人?
首先,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而按照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很多网友觉得“把人逼向深水区”就是故意杀人,但法律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会造成死亡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件中,潘某甲是和女孩们“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并非刻意要置人于死地,更多是对野泳风险的漠视和过于自信,所以法院认定为“过失”。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明知深水区必死,还强行推人,那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但即便如此,4年刑期也让不少人觉得偏轻!
第二,为什么家属索赔270万,法院只支持9万多?
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但这里有个关键:潘某甲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不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可能会结合行为人赔偿能力、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法院只支持丧葬费,可能是考虑到潘某甲的赔偿能力有限,且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泳风险也有一定认知(自身存在部分过错)!
第三,为什么水库或者电站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赔偿范围有法律硬杠杠!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野泳的水库如果并非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管理者只要设置了警示标志(比如“禁止游泳”“水深危险”),就已经尽到了基本提醒义务。
案件中,法院认定“水电站无过错”,推测是因为水库不属于游泳场所,且已采取必要警示措施,女孩们是擅自进入野泳,责任主要在行为人潘某甲和受害人自身。
所以说,这也给大家提了醒:野泳风险大,管理者不是“保护伞”,自己的安全得自己负责。这起案件更该敲响警钟:别拿生命当玩笑,野泳的“刺激”背后,可能是家破人亡的悲剧。你觉得这起案件的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关注@何律普法,带你看清案件背后的法律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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