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期限到2030年。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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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

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防波堤、码头、护岸、航标等渔港毁损工程修复费,渔港港池、航道的维护疏浚费以及港区监控、调度等设备的维护费用等。

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

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省内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纳入国家强制免疫的重点动物疫病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省级确定的猪瘟强制免疫不列入中央动物防疫补助支出)等。

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省外调入的除外)。补助对象分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照国家规定,并经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

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海堤坝、水库、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设施、涵闸、泵站、河道工程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等。

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等。

《实施细则》还明确,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在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方面,《实施细则》提出这些要求:

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

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各级在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谋划落实具体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

防灾救灾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主动接受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监督。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