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郑州的谭女士反映
她早前买了一条23.7克的金项链
加上手工费算下来一共是31997元
谭女士介绍
5月16日下午她到美容院做项目
洗脸时金项链不慎掉入水池
没有及时发现
监控显示被另一名顾客捡走
“她把金项链拿起来之后反复观看,
拿了一张面巾纸包进去,
然后装到了包里。”
随后
谭女士委托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该女顾客
但对方却声称已经扔了
监控画面显示
该女士拿了一团白色东西扔进了垃圾桶
谭女士表示,无法确定对方扔掉的是否是自己的金项链,也不理解对方为何捡起后又丢弃。
当时捡项链的女子称,自己确实捡到了物品,未放回原处确有不妥,但并未占为己有,监控可证明其已扔进垃圾桶。“我捡的那个看着都不像是金的,可以走法律程序。”
美容店工作人员表示,次日早上已经将垃圾桶翻看查找,但没有找到谭女士丢失的金项链。
目前,谭女士已经报警处理,下一步将会走法律程序。
律师表示,当事人不慎遗落项链后,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且在归还前需妥善保管。若拾得人谎称丢弃项链、将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侵占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若故意丢弃该项链,也需向失主全额赔偿。
网友:要不就别捡,捡了也不该扔掉!
类似的情况此前也发生过
小杰(化名)是郑州市一名高三学生。去年7月,母亲花7700多元为他购置了一部新手机。今年3月,小杰在夜间骑车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发现后尝试拨打电话时,手机已关机。焦急的他当即报警。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手机被路人元某(化名)捡走。
根据派出所接处警登记簿中的记录,在民警联系上元某后,元某虽然承认自己捡到手机,但表示因为手机“有密码解不开”,被她随手扔进了路边草丛。由于丢弃地点是监控死角,民警多方寻找也没能找回手机。小杰随后起诉元某,要求赔偿。
被告元某一开始不认可赔偿,庭审时的说法也反复变化。一开始没有说手机有问题,后来又称手机发烫鼓包,害怕爆炸所以扔掉。因为这个说法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信元某的辩解。
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对遗失物品不能故意损毁、丢弃。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元某丢弃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指出,法院主要依据两份关键证据作出判断:
一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簿,这是民警调查后依法制作的,元某当时明确说捡了手机,有密码就扔草丛了,这个陈述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元某庭审中的说法反复矛盾,一开始没说手机有安全隐患,后来才改成“怕爆炸”,还没证据佐证,结合她把手机扔到草丛的行为,综合判断,她就是故意丢弃,而不是无意丢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元某赔偿小杰6000元。
此前,湖北襄阳李女士丢了一枚钻戒,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3岁男童小明捡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王某夫妇让其归还戒指。
王某夫妇表示,小明将戒指带回家后当作玩具放在嘴里玩,他们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以为只是普通的饰品,便将戒指丢掉了。
李女士认为,王某夫妇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
王某夫妇则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只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虑,并非故意丢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王某夫妇表示会配合公安机关调解,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捡到东西不还给失主违法吗?
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金不昧”对市民而言既是道德约束,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捡到东西不还给失主属于违法行为。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结合侵占人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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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雨
编审:魏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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