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玉溪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667件,提出检察建议471件、检察意见617件;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4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8件。”

近年来,玉溪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立足高质效办案本职,以攻坚行动为引领、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以规范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推进法治玉溪建设,助力玉溪市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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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检察建议书

林地租赁权属引争议 行政检察监督护民生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化解行政争议60件。其中玉溪市一县村民小组诉该县林业和草原局、第三人吴某某、蔡某某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纠纷检察监督案具有典型意义。”采访中,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该村民小组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诉讼检察监督时,村民小组反映原本只租赁20年的林地,但林权证上使用期限却登记为36年,导致租期届满后,承包人吴某某、蔡某某拒绝将承包林地交还村民小组。因案件涉及231名村民的集体权益,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由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围绕行政机关核发林权证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工作。经核查,涉案林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使用年限及终止日期不一致,应予撤销。遂依法向该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更正涉案林地登记信息。在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因涉案林地已被当地法院查封无法变更登记,检察机关及时查明情况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让变更登记得以顺利办理。最终实质性化解争议,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部分群众以为,如果不服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定只能到法院打官司。其实到检察院申请监督也是可以的。”该名负责人介绍,行政争议化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后,通过调解、复议、诉讼等多元途径,其中也包括到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通过检察院依法监督,实质性解决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活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能节约司法行政资源,提升政府公信力。近年来,玉溪市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关心的堵点、难点问题,在涉检环节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协同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作为做实行政检察,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市场现假冒“实建褚橙” 行刑反向衔接护营商

2023年以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案件187件。其中,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疑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具有典型意义。

该案中,赵某先后两次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玉溪市某县“生鲜”网店老板马某,在明知马某提供的系假冒“实建褚橙”注册商标的橙子后,仍向马某购买了1690件假冒“实建褚橙”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并由马某按照赵某的订单指示向消费者发货,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该案经案件管辖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玉溪市某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案情。两地检察机关经联合研判后认为,假冒的“实建褚橙”是从玉溪市某县发货至全国各地,系赵某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所在地。该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后,对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7000元。

“我们在该案中推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治理,切实守护了当地知名产品。”据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是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玉溪市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坚持综合履职、一体履职、融合履职,加强内外协同、区域协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权保护,全链条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护航品牌经济发展。

建设占地补偿引纠纷 联合公开听证护和谐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检护民生”案件474件。其中玉溪市某县乙村民小组与该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该县林业和草原局、赵某荣、赵某凤林业登记纠纷检察监督案尤为引人瞩目。

该案中,赵某荣、赵某凤系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组)村民,2008年林地改革时,甲组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以户为单位将本组的森林、林木、林地进行分配,赵某荣户参与分配并获得水库梁子53.6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赵某凤户获得水库梁子34.8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008年9月,县林业局向赵某荣户、赵某凤户发放林权证。2018年,因政府修建水库,水库梁子林地被划入政府征收范围,涉及赵某荣户林地41.6276亩、赵某凤户林地26.084亩。水库建设管理局应支付林地征收补偿款赵某荣户50余万元,赵某凤户30余万元,但款项却被甲组以被占林地为集体林地为由,要求水库建设管理局暂不支付补偿款。2019年至2023年间,赵某荣、赵某凤和乙村民小组多次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均未能实际解决问题。2023年7月,赵某荣、赵某凤分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与当地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理该案。

经审查,该县政府于2008年9月向乙村民小组及拥有林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了林权证。经比对,赵某荣、赵某凤和乙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林地四至界址,登记在赵某荣名下的53.6亩林地、赵某凤名下的34.8亩林地的四至界址均包含在乙村民小组持有的林权证中。赵某荣、赵某凤、乙村民小组均认为自己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林地征收补偿款应补偿给自己。乙村民小组其他村民因权属争议与赵某荣、赵某凤两户积怨已久,互不往来;在5年的诉讼中,赵某荣、赵某凤两户和甲组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高达30余万元,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该案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该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乡政府及时对有权属争议的林地依法进行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积极跟进推动落实,约见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乡政府相关人员等,听取意见,共同磋商,制定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利益共享”的矛盾化解方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2次,组织调解会3次。通过各方协作,赵某荣户、赵某凤户分别与乙村民小组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长达7年之久的山林权属争议得以解决,监督调解促成87万元补偿款分配协议落地,为当地政府水库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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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助农民工讨薪8000余万元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护权益

2017年,玉溪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乙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并向当地区人社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该小区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8万元。后乙建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陈某、鲁某等两批共计185人向该区人社局申请追索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391.85万元的劳动报酬。人社局依法提取了甲公司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8万元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日内增存25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限内未增存保证金,人社局依法对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4000元。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人社局强制划拨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8万元的行为违法,且对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诉讼。

案件经多次审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败诉,却始终未兑付185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小区建设项目也因纠纷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3年6月,玉溪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依职权受理该案。经过区人民检察院、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组成的工作专班对涉案企业进行释法说理,召开听证会充分交流、明晰责任,最终促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缴纳了25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18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3万元,住建局许可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启该小区项目建设,企业得以复工复产。

记者了解到,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70件,为6376名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薪资8495万余元。玉溪市检察机关强化与人社部门的合作,针对欠薪问题,通过支持起诉、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多元化解等方式,快速高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此举既守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又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毁林者未履行恢复生态义务 制发检察建议书护生态

2024年,玉溪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普遍存在毁坏林地后,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但恢复义务未履行的情形,遂开展检察行政监督。

后经检察院办案人员排查,2023年以来,该县同类案件共发生11件,涉及违法占用林地14.86亩,损毁林木174棵。检察机关遂依法向县林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并联合林草局、乡镇政府组建工作队,深入村寨开展释法说理,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恢复标准和法律后果;对愿意履行的群众,由林业人员现场指导补种。27名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补种义务,恢复林地81亩,补种树木2000余株,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涉及的林地已全部补种及恢复原状。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08件,其中违法占地126件、非法采矿15件,涉及土地面积1141.8亩。玉溪市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强化生态环境、林地等行政诉讼监督和非诉执行监督,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以行政检察履职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当事人到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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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当事人到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致谢

退耕还林户林权登记错误 行政监督及时更正护民利

2023年以来,玉溪市某县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张某梅等5人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生效裁判监督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检察院干警们信心满满。

该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线索转化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成功化解张某某等3人因林权登记错误引发的与某村民小组林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2002年至2006年间,该县林业局办理退耕还林林权证登记过程中,将林地所有权权属登记在时任村民小组书记、组长个人名下的违法情形普遍存在。经调查核实,该县违法林权登记共涉及8个乡镇(街道)3000余户,林地面积达17000余亩。县人民检察院在向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汇报后,2024年7月,依法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两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2025年,该县人民政府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向各退耕还林农户发布了《关于更正退耕还林<林权证>相关信息公告》:“2002年至2006年期间某县颁发的退耕还林林权证登记错误的林地所有权人选项为‘组长或者书记个人’的,自公告之日起均统一更正为林地所属乡镇(街道)村集体小组。合同期限与林权证登记不一致或者宗地界址不清的,退耕还林户可自愿到林地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出具更正审核意见完善资料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截至目前,9户涉及合同期限与林权证登记不一致或者宗地界址不清的退耕还林户已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涉及林地1526.8亩,其他相关林地所有权属更正仍在继续进行中。

玉溪市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治理深度融合,强化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既治已病更防未病。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行政检察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玉溪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将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诉讼内+诉讼外’双轮驱动监督格局,持续推进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攻坚行动,强化行政审判与执行活动全链条监督,提升司法公正保障质效;聚焦生态环保、社会保障、涉企执法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做实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刑反向衔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健全府检联动机制,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源头治理延伸,以高质效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 管继方 通讯员 邓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