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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从传统的线下推介蔓延至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养老投资等新兴领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蚀公众财产安全。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集资诈骗罪因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社会危害性尤为突出,法律规制亦最为严厉。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统梳理了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制与裁判要点,以题为《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制与实务解析》,供各界参考。

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也是其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本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亦不能单纯依据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进行归罪,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全案事实予以审慎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修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以及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方鹏鹏律师指出,上述规定实质上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锚定于资金去向与归还意愿两大维度——行为人是否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积极逃避返还义务的客观行为,共同构成了判断主观故意的核心标准。

量刑标准的梯度规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作出了重大调整,删去原“数额特别巨大”一档,将量刑结构调整为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起刑点由拘役提升至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立法层面对集资诈骗行为从严惩处的价值取向。

就数额认定标准而言,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采统一入罪门槛。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方鹏鹏律师特别强调,这一调整使得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实质降低,原适用于自然人的数额标准一体适用于单位主体,强化了对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刑事威慑,亦与当前集资诈骗多借公司外壳运作的犯罪态势相契合。

方鹏鹏律师认为,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制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及2022年司法解释的系统修订,已形成较为严密的规范体系。从实务角度看,本罪的辩护与审理核心往往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在主观方面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展开实质抗辩,严格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此罪彼罪界限;二是在客观方面对集资数额的核定与资金去向的证据链进行精细化审查。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案发后主动退赃退赔、积极配合资金清退工作,虽不能直接否定犯罪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争取从宽处理。维护金融安全,既需要严密的法律规制,亦离不开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清醒认知与自觉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