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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遇到法律问题时,你是否也曾感到无从下手?近日,莘庄工业区推出全新AI普法短剧。本期视频《证据存疑,为何成为无罪关键?——蓝牙钥匙技术秘密案揭示入罪红线》聚焦一起商业秘密刑事纠纷案件,带你了解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刑事入罪边界,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参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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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B自2017年起研发汽车蓝牙数字钥匙技术,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建立技术文件保护机制等方式开展商业秘密保护。2019年,A公司技术人员C离职前大量下载相关技术文件,并将部分资料发送给D公司负责人E,随后入职D公司从事同类技术研发。A公司认为,D公司利用相关技术低价竞标并中标多个项目,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发本次蓝牙数字钥匙商业秘密刑事纠纷案。

案例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书证已证明涉案某项目于2020年8月结项、对应产品于同年9月上市,无法仅依据证人证言及电子邮件内容,认定侵权行为持续至2021年6月。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三)》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以“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作为入罪标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无罪。

知识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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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业秘密界定标准、侵权行为认定方式及入罪标准适用原则,为同类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参考,有助于推动相关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同时,案件在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创新环境营造,避免因认定不当加重企业法律责任,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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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警示

企业需进一步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完善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提升员工保密意识,切实履行合理保密义务,从源头防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应严守公平竞争底线,杜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避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裁判,也进一步筑牢法治保障,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按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还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记者:汤玉莉

素材:龚宣

审核:王婷婷 范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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