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到底算个人的还是夫妻共同的?明明只是签了“担保人”,离婚后替对方还了巨款,还能一分不少要回来吗?北京这起真实判例,直接戳破很多人对婚内担保、夫妻债务的认知误区,看完再也不会稀里糊涂担责任!

易某和温某曾是夫妻,一起走过十几年婚姻,却在债务问题上闹到对簿公堂。2011年,两人还没离婚时,易某向银行申请300万贷款,温某用自己名下的房产做了抵押担保,签合同时,易某签在借款人一栏,温某明确签在担保人位置。后来这笔钱没按时还,银行启动执行,2023年温某一次性垫付了本金、利息、罚息,总共800多万,把这笔贷款彻底结清。

钱还完了,矛盾却来了。温某觉得自己只是担保人,钱是前夫借的,自己替他还了全部债务,理应把800多万全额要回来。而易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说温某当初在合同上签了字,明明知道这笔借款,而且钱也用来还了两人婚内的房产贷款,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得一人一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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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各说各的理,法院的判决却给出了最清晰的答案。法院审理后明确,这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温某虽然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全程知晓借款事宜,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再加上借款确实用于偿还婚内共同房产的贷款,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完全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就该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人2017年离婚时,压根没约定这笔债务该怎么分担,事后也协商不出一致的份额,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就视为双方各承担一半。温某虽然垫付了全部800多万,但超出自己应承担的50%部分,才能向前夫追偿,也就是说,易某只需要偿还400万余元。

很多人以为,只要签在“担保人”一栏,就和借款人撇清关系,代偿后能全额要钱;也有人觉得,只要是婚内借的钱,不管谁签的字、用来干嘛,都得夫妻平分,这起案件直接打破了这两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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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就看两点:是不是夫妻双方都知情、都同意,是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只要满足其中一点,就算一方没直接当借款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而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权,也不是无条件全额追偿。如果这笔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同时也是共同债务人,那就要先按共同债务分担份额,超出自己该承担的部分,才能向另一方追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上,或者是双方共同同意借的。

而担保人承担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也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但当担保人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人时,就要先区分双方各自该承担的债务份额,没有约定份额的,就平均分担,实际还钱多的一方,才能向另一方要回多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