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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的车辆经维修花费 5 万元。李某某认为,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要求赵某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3 万元。赵某某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拒绝赔偿。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虽经维修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等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导致车辆价值降低所产生的损失。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本案中,李某某的车辆虽因事故受损,但已通过维修恢复了使用功能,且不属于新车或准新车,贬值损失不明显。最终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1. 车辆属于新车或准新车(一般指购买时间在 1 年以内,行驶里程在 1 万公里以内);
  2. 车辆受损严重,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车架等受损,影响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3. 车辆因事故导致市场价值大幅降低,且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贬值损失评估报告。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如果车辆受损严重,且属于新车或准新车,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并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