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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实质审查原则:判断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能仅看形式(是否标注责任免除、是否单独成章),而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关键判断要件为:①是否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②是否限制或排除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符合上述要件即为免责条款,无论其形式如何包装。

2. 提示说明义务:隐性免责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范畴,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履行提示义务(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和明确说明义务(就条款内容、概念、含义作出清晰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3. 案涉条款将外卖配送常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排除在保障范围外,实质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采取加粗加黑等提示方式,且投保流程为自动扣费、无沟通说明,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条款无效,应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电商公司在泗水区域内经营“×A”外卖配送服务,案外人于某系其雇佣的业务配送员,第三人冯某、崔某、颜某系案外人颜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

2021年5月28日21时许,在取餐过程中,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泉源大道处与颜某甲发生碰撞,颜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该事故中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为机动车,与颜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1年7月30日,冯某、崔某、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判决某电商公司赔偿该三人损失527123.3元。

2021年5月28日,某电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为雇主责任,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5月28

日0时至2021年5月28日24时,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保险费3元。故某电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冯某、崔某、颜某损失400000元。

另查明,保单特别约定第八条约定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保障限额400000元;第十四条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骑手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对于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本保险承担第三者意外死亡、伤残及第三者事故发生地社保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依据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其财产部分的直接实际损失。骑手驾驶机动车需启用车辆车险保单,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骑手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电瓶车、自行车、 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

【案件焦点】

案涉保险合同中, 对雇主责任险适用条件的特殊约定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典型意义】

1. 隐性免责条款的识别方法:遵循”先有保险责任后有责任免除“的顺序思维,免责以保险人本应承担责任为前提。重点审查条款是否实质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剥夺被保险人获赔权利。

2. 隐性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须同时履行提示义务(形式要件)和明确说明义务(实质要件);从说明时间(订立前)、说明对象、说明方式(书面/口头)、说明内容(清晰准确)四方面审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3. 司法价值取向:针对外卖配送行业专属保险,明确隐性免责条款边界,保障外卖平台风险分散目的实现;倒逼保险公司使用更规范细致的格式合同,主动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促进外卖配送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优化保险市场环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某电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1. 撤销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2. 某保险公司向冯某、崔某、颜某赔偿保险金400000元。

【案例来源】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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