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5月26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并印发了《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26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对申请条件、办理范围、贷款额度等多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允许转为组合贷款、放宽时限要求等多项调整,成为本次修订的突出亮点,进一步扩大了受惠面,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
今天,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系列配套文件新闻发布会现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冯卫介绍,这次“商转公”政策的修订,系统性地扩大受益面,降低转贷门槛。
扩大转贷范围
一是符合条件的商业贷款可转为组合贷款。原办法仅支持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修订后,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办理的商业贷款,借款人既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转为组合贷款。有助于缴存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减轻购房压力。
二是放宽可转贷的银行范围。原办法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修订后,对于非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的商业贷款,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全面降低门槛
一是降低申请的时限要求。申请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由60个月缩短为36个月,原商业贷款放款年限由3年缩短为2年。有助于缴存时间较短但有刚性及改善性需求的青年人、新市民群体以及持有商贷时间较短的缴存人能更早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红利。
二是放宽商转公的贷款年限。原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修订后,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原商业贷款已还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可贷年限更加宽松,有效减轻月还款的压力。
三是放宽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由“本市唯一住房”放宽至家庭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也可申请。原“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至“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可申请,充分体现对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
拓宽适用主体
一是拓宽申请人所在区域。申请对象由本市缴存人扩展至粤港澳大湾区或广州都市圈城市的缴存人,在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清远市符合条件的缴存人也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和广州都市圈发展有效衔接。
二是放宽申请人的身份要求。申请人由“同时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和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简化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根据房屋权属实际确定申请人,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
提高贷款额度
原办法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修订后,提高至80%,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对存量商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尽力减轻缴存人的贷款利息负担。
此次《办法》修订,与近期出台的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政策(绿色建筑、“好房子”、育儿家庭上浮支持)共同形成政策“组合拳”,一方面通过“商转公”降低存量住房商业贷款利息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及实施差异化上浮政策,加大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支持。多项政策同向发力、协同互补,让更多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持续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缴存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办理指引
发布会现场,冯卫还为市民介绍了办理指引。原商业贷款在我市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的,市民直接到该银行网点申请即可,也不需要自筹资金补足差额,可以直接转为组合贷。具体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可通过公积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各服务网点等平台获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 通讯员:穗公积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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