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急诊漏诊枕部裂伤、残留金属异物,三甲医院回函甩锅“家属没发现”:诊疗责任能这么缩水?

36岁女性因刀砍伤深夜急诊,首诊及多学科会诊直面“颈部伤口深、出血多、手脚冰凉”的危急,却独独对枕部(后脑)裂伤与流血“集体失明”。直到骨科手术后家属发现异常,才请神经外科会诊,从头皮伤口中清出片状金属物并缝合——这条“先救颈、后补漏”的诊疗链,暴露的不仅是首诊负责制和急会诊制度的悬空,更是“家属不发现、医生就不查”的荒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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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答复称“搬动风险大、优先救命”,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定义:首诊医师须负责患者全程诊疗管理,急会诊须10分钟内到位,多学科抢救更当系统评估全貌,而非选择性无视可视出血伤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昭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需实施手术(清创缝合属侵入性操作)应及时说明病情、风险及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未履行告知造成损害的,同样担责。

从行政法维度看,这已触碰监管红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首诊、会诊制度),或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风险等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案中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卫健局医政科);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55条明确: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或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新华社、人民日报与焦点访谈在同类医疗监督报道中屡次敲打:技术再尖端,若连基本查体与核心制度都“漏诊”,三甲光环就是掩过饰非的幌子。当医院答复轻描淡写“家属没发现医生就不知道有伤口”,这是把患者生命当成“谁喊疼谁才治”的推责游戏。卫健执法不能只停留在“建议鉴定或起诉”的程式复读,该亮剑就得亮剑:查首诊记录谁签、急会诊几分到位、清创前有无影像排查异物、告知同意如何缺失。惩罚不是目的,但只有追责精准落地,才能打破“漏诊—辩解—罚酒三杯—再漏诊”的死循环。医疗底线,从来不是“别让家属发现”,而是“绝不让伤害被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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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城市-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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