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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作业属于高危动火作业,防护管控疏漏极易诱发火灾、爆炸事故,不仅会造成财物损毁、人员受伤,涉事企业及违规操作人员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通报近年来我市3起电气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望各企业及作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从严落实管控措施,从源头规避安全风险。

案例一

2026年3月30日,二道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车厢修复厂齐某某存在无证电气焊作业的违法行为。经查,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举报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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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道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1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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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德惠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农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某某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马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德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1万元罚款。同时,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马某某处200元罚款。

案例三

2025年10月20日,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路车间工人宋某某、莫某某正在使用氩弧焊对汽车空调管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这两名工人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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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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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开展电气焊作业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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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初审:李佳月

复审:魏兴瑶

终审: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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