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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大洲A,证券代码:000571)于5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的《起诉状》,因合同纠纷被长城资管提起诉讼,涉案金额达16310.71万元。案件已于2026年5月6日立案,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公告显示,此次诉讼源于新大洲A未按期支付长城资管欠款,对应双方于2020年签订的“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号”协议项下债务,相关逾期情况公司曾于2025年10月11日在《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9)中披露。

根据长城资管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新大洲A(被告1)偿还债权本金13111.50万元,并支付复利5.12万元、罚息2199.45万元(按年利率16.5%自2025年2月28日暂计至2026年3月1日)、违约金994.63万元(按年利率7.5%自2025年2月28日暂计至2026年3月1日),上述款项暂合计16310.71万元;同时要求新大洲A按照上述利率标准支付罚息及违约金至债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此外,长城资管还请求法院判决其对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对新大洲A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新大洲A在公告中表示,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具体影响亦无法确定,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此外,公告还披露了公司此前未披露的一项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 2026年5月,五九集团诉禹王(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禹王公司支付违约金155万元、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6年3月26日解除,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155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新大洲A提醒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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