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引发的纠纷中,融资人可能面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等刑事风险,且是被“债权人”刑事控告引发的,这类“债权人”也就是发放融资的企业往往是国企。

从国企方视角看,国企方有关人员,则面临失职、滥用职权的刑事风险;其他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虚开发票、虚开专票类刑事风险。

一、国企方有关人员的刑事风险:失职、滥用职权

开展融资性贸易导致国企资金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被合同诈骗,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一旦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则国企方有关人员将面临失职、滥用职权的刑事风险。国资监管部门也可能对国企有关责任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控告的主要逻辑是:国企有关责任人员为了追求虚假业绩,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让国企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使得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关管理人员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典型案例

在钱某、张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案中,裁判认为:钱某、张某在接受内部调查时即承认自己对与浙江A股份公司、浙江B股份公司、C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货权流转,属于融资性贸易是明知的。在相关业务的处理中,既违反了央企禁止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的规定,也未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依规进行决策,在未查明对方的履约能力、未取得担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大笔资金交付对方,导致国企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存在失职过错,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辩护思路

在指控的逻辑框架内辩护是很困难的,国企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虚假交易、空壳公司、资金被挪用、被侵占、被诈骗的表象难以有效辩驳。有效辩护的方案,应当是揭开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揭开融资性贸易本质后,这些虚假交易、空壳公司,就不能成为失职、滥用职权的理由。虽然是违规业务,但开展违规业务与失职、滥用职权还是有本质区别。

融资性贸易业务虽然违反有关规定,但作为国企的一项正常开展的业务,往往每一笔交易都会有比较完整的风险评估、层层审批、决策的程序,这些证据材料恰恰可以作为并无失职、滥用职权的抗辩证据材料。

二、融资性贸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

揭开融资性贸易的虚假交易面纱后,参与各方还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通常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没有真实贸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

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需要回归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本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而融资性贸易并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也就无法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