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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苏女士与林先生原是夫妻,2006 年两人共同出资,借用朋友赵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发票由林先生保管。

因当时政策不允许住宅用于办公,加上双方此后闹离婚,这套借名房一直未处理。

2009 年,苏女士与林先生离婚,法院未对这套借名房作出分割。

直到 2015 年苏女士才得知:早在 2011 年,林先生已与赵先生私下解除了借名买房关系,赵先生将购房款退给了林先生,房屋一直由赵先生占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苏女士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林先生与赵先生恶意串通、单方解除借名关系,严重侵害自己的权益,遂起诉要求:

确认解除借名买房的行为无效;

判令赵先生将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赵先生辩称:当时住宅不能办公,我提出解除借名关系,双方都同意,我已退还全部房款,不存在恶意串通。

林先生则称:自己并未同意解除,是赵先生强行占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苏女士、林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房屋长期由赵先生占有使用,且购房款已全额退回林先生。

结合多年未主张权利、已收回房款等事实,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早已实际解除。

解除行为发生在 2007 年左右,当时苏女士与林先生尚未离婚,林先生放弃房屋仅收回房款,自己也未获利,不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配偶” 的典型特征。

苏女士主张恶意串通,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合谋侵害自己利益,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夫妻共同出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借名关系解除、退款等重大事项,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单方处置极易引发纠纷。

离婚时未分割的借名房产,离婚后要尽快确权,拖延多年后维权难度极大。

仅有出资、没有占有、没有协议、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借名买房很可能被认定已解除。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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