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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未成年人

我会骑车

但是

会骑≠能骑

未满年龄骑电动车上路

既危险又违法

不慎撞伤路人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一起跟着小编

来学学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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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小红(化名,15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时,因未及时避让而撞到行人老王(化名)。经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红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避让行人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老王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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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老王因伤被送往安溪县医院就医。后因协商未果,老王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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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避免案件审理等对小红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影响,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积极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红的父母自愿赔偿老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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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也不会堵车......”

近年来,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以其便携、经济的优势,逐渐成为日常出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方便未成年人上下学,不少家长为未成年人购置了电动车,但是,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差,在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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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骑行年龄,在公共道路骑行属于违法行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切莫为了一时便利,将自己的孩子及他人健康置于危险之地。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第一的交通意识,坚决杜绝未满法定骑行年龄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声明:转载须注明来自“安溪法院”公众号,且应保持标题和内容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歪曲、篡改或删减标题及内容。

本期来源:交通庭 林佳梅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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