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发现她转进三亚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资款,有近40万元被路益公司法人代表于XX使用银行卡直接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走进行侵占,起诉要求返还。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全权代理。陈大律师先否认于XX取款,声称于XX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故意撒谎说在发生取款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对公银行卡寄给王XX了。我指出在取款期间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现金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手上,并指出陈大律师之前代理过于XX和王XX的经济纠纷,明知道于XX没有在取款发生之前把银行卡寄给王XX,却故意撒谎,涉嫌故意妨碍审理。陈大律师谎了神,在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提交书面答复,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不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连为什么使用现金而不是电子支付的理由都说不出来。

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审判决无视于XX已经庭后书面提取现金,认定“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没办法,只得打二审。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更魔幻。还是陈大律师待遇于XX,这次他没有否认于XX提取现金了,也没有说于XX记不清楚了。陈大律师来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说于XX取出这些现金是用于合伙,至于证据,全部都给王XX了。只要脑子正常的人都知道,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去柜员机取出大额现金来?于XX取出大额现金,先说不是他取的,经不起质疑又说记不清楚了,最后说他取出现金用于合伙业务,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这些资金必然是被他侵占了。只是陈大律师信口雌黄还不要紧,但是二审判决却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还是判王XX败诉。

在诉讼过程中,我查到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法庭上故意撒谎都应该受到处罚的。因此,我在打官司的同时,都在投诉陈大律师。一审不处理他就二审投诉,二审不处理他就向律师协会投诉、向司法局投诉,同时在网上发文揭发他。

陈大律师终于知道我投诉并且发文揭发他了,气势汹汹地一连发三封编号都是“琼泰律民字【2025】第868号”的律师函给平台和我进行威胁,说我侮辱诽谤他。

陈大律师在律师函中谎称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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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在律师函中谎称案件尚在审理中

本案二审明明已经结束,陈大律师为了骗平台处罚我,还故意撒谎说“案件尚未审理中,不当言论干预司法程序。”

陈大律师对他故意撒谎只字不提,对他修改笔录的借口是“庭审笔录修改符合法定程序”。

陈大律师谎称反言修改笔录也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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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谎称反言修改笔录也符合法定程序

陈大律师,你说“庭审笔录修改符合法定程序”明显是错的,我就要给你普一下法,《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注意,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才能修改。陈大律师,请你看一下你修改的修改的地方。

审判员问:被告,原告打进公司账户的钱是不是于瑞明取出来的。

你陈大律师答:代理人跟于瑞明核实了,于瑞明说不是。

审判员问:那钱是去了哪里。

你陈大律师答:不清楚,财务凭证、账目、U盾都在原告处。

陈大律师修改的反言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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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修改的反言笔录

你撒谎说当时银行卡和U盾都在王XX身上,被戳穿之后,把“于瑞明说不是”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这是改错还是补漏?这是出尔反尔,违反庭审的禁止反言原则。如果你不懂这规则,我现在就告诉你,请你好好学习。你如果懂这规则,却故意违反法规,就要接受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你先给我说清楚,为什么在庭审开始你否认于XX取款,为什么核实笔录时又把否认取款改成“记不清楚?”二审你的辩护词又改成于XX取出现金用于合伙,证据都交给王XX了?

有些生物如青蛙是变态发育的,你这种辩护词不断改变的辩护方法,可以称之为变态辩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