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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4413辆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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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991辆原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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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1217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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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439辆原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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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693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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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1305辆原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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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下1023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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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车管

一审:彭婷
二审:许芮

三审:王宗敏

终审:孙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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