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我是一名高校老师,供职于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学,学校因教学问题对我作出记过处分。我对此不服,想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向该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还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专家解答 安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该条款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并未指明是哪一层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认定和做法。但实际上,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人〔1995〕81号)“八、关于教师申诉(一)”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据此,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无权管理高等教育事宜,自然也无权管理高校教师对高校处分的申诉。教师申诉是法定的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处理教师和学校争议与救济的渠道,应基于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权限确定受理机关。

综上所述,教师对所供职高校的处分不服,应当向该高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周刊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指导支持,中国教育报刊社、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

本期审稿专家 郭为禄 崔梦豪

《中国教育报》2026年05月27日 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