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能源(002221.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37,037.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华能源80,177.68万元财产。2026年1月15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177.68万元的股权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公司于2026年4月补充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东华能源(002221.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2年5月13日至2026年4月23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4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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