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16日,收到某市交通运输局移送的“某公司生产的聚酯清漆和固化剂,产品包装未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抄告函后,行政执法部门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聚酯清漆和环氧漆固化剂两个产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该公司向客户李某销售了32桶19KG的快干中涂底漆(属于聚酯清漆)、32桶4KG的环氧漆固化剂和20桶4.8KG的环氧漆固化剂,但该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未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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