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对赌协议作为投融资环节的核心约定被广泛应用。不少企业主为了快速获取融资机会,在未充分评估条款风险的情况下仓促签约,后后续触发对赌条件时才发现纠纷频发、维权困难。对此,楹庭潘建坡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与最新裁判规则,给大家拆解对赌协议的定义、效力边界与合规履行要点,帮助企业避开投融资法律陷阱。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股权融资中,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未来业绩不确定性而设定的风险平衡机制,核心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两类条款。
举个通俗的例子:投资方看中你的公司发展想投资,但对担忧未来的业绩不及预期,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会要求实控人或公司承诺:若达不到约定业绩目标,就要回购投资方的股份,或是给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此前某知名演员与传媒机构签订的 3 亿元规模对赌协议,正是这类交易安排的典型案例。
二、与实控人/股东对赌:原则有效,可直接履行
实践中,对赌协议分两类,第一类是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实控人、原股东签订的对赌。潘建坡律师指出,此类协议约束的是股东个人与投资方,不涉及公司资本与债权人利益,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法院通常认定协议有效,并支持按约定履行。
三、与目标公司对赌,核心看履行条件
第二类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直接签订的对赌,主要遵循“效力与履行相分离”原则。协议本身有效,但能否实际履行,必须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 原则与回购、减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回购的核心前提是完成法定减资程序:1、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减资即回购,属于抽逃出资,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实务中多数对赌纠纷败诉的关键原因。
四、现金补偿类对赌:仅限可分配利润履行
若约定公司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投资方保留股权,除规避抽逃出资风险外,还需符合《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则:必须以公司税后可分配利润为限,且已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无足够可分配利润时,补偿义务无法履行;后续利润达标后,投资方可再次主张权利。
律师总结
对赌协议是融资中常见的交易安排,并非“洪水猛兽”,也不是必然无效。企业签订对赌时,需明确对赌主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对赌务必完成减资或利润分配合规流程,才能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保障投融资交易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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