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起酒吧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向
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持续规范酒吧、小酒馆市场经营秩序,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联合多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一)2026年3月13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汇川公安分局、大连路街道对昆明路唯一国际10号楼汇川区杏*酒吧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吧内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2026年3月31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汇川公安分局、大连路街道对昆明路唯一国际10号楼汇川区晚*酒馆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馆内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酒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违法依据
上述酒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汇川区杏*酒吧、汇川区晚*酒馆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来源:汇川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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