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草案共7章52条,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等方面内容。

规定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的组成和任期

草案分为总则;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附则。

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草案明确乡镇人大的机构定位,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法治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同时,对乡镇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作出规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草案规定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的组成和任期,规定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和任期,以列项方式规定乡镇人大的职权。

依据地方组织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草案对会议举行时间、召集和主持、会期、通知代表和向社会公布、预备会议、提出和审议议案、询问和质询、表决、建议办理、代表资格审查、会议列席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对乡镇人大、政府领导人员的选举和补选、罢免、辞职作出规定

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依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草案第四章分别对乡镇人大、政府领导人员的选举和补选、罢免、辞职作出规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草案分别规定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以及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规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的频次、开会和决定条件、列席人员;对主席、副主席列席乡镇政府会议、乡镇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同时考虑代表法和本市实施代表法办法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草案第六章在代表选举、权利义务、学习培训和补选等方面作衔接性规定,在代表任期、出席会议、履职保障、联系群众和代表小组、乡镇政府联系代表、选民监督代表等方面作出规定。

■解读

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废止现行乡镇人大组织条例

乡镇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提出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对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市委人大工作会议,都对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对地方人大的履职和工作作出新的规定。特别是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全面完善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职权、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职责和人大代表履职等方面的规定,为地方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北京市乡镇人大的组织不断健全、工作持续发展,在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建好用好基层民主民意平台、密切“两个联系”等方面形成不少有益经验,有必要总结固化为法规制度;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提高履职质效;兄弟省市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也值得借鉴。

现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于1989年9月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2010年、2016年先后3次修改,在推动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和工作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一次修改距今已近10年,部分条款已滞后于上位法规定,且立法理念和法规条文偏重于组织,难以适应当前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现实需求。

为落实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规范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需要和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拟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废止现行乡镇人大组织条例。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