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有时需要历经漫长的等待与执着的坚守。一起始于2019年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从一审定罪、二审维持、多级申诉被驳回,到检察院抗诉后再审发回重审,再到最终的无罪判决,期间历时长达七年之久。当事人张某来自社会底层,没有稳定的工作,经济状况十分拮据,但他的倔强、不屈和坚持感染了我。这个案件,我无偿法律援助共约四年半,好在最终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为当事人赢得了清白和公道。
一、缘起:电梯损毁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初,某小区两部电梯频繁出现电路板损坏故障。时任某电梯公司维修工张某被公司工作人员怀疑人为破坏,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于2019年4月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被羁押。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通过正负极反插电路板、向设备内投掷螺丝钉等方式,人为损毁电梯电路板,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坚信无罪,当即上诉,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张某来自江苏小镇,文化程度不高,"罪犯"标签让他的求职之路愈发坎坷,本就清贫的生活更加陷入困顿。一纸生效的有罪判决,成为压在他身上的沉重枷锁。
此后,张某先后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级检察机关递交申诉材料,一遍遍陈述冤情,但所有申诉均被驳回。多级司法程序的否定,让案件陷入僵局。就在几近绝望之际,某市检察院以“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某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援助:历时四年半的程序马拉松
张某在申诉无门、几近绝望之际,辗转通过微博找到我。我至今仍记得接通电话时,张某的忐忑与不安。我安排助理跟其对接,接收了他的案件材料。在初步研阅材料并听取张某本人的陈述后,我判断本案是又一起典型的根据口供定案的冤错案件。考虑到张某的特殊家境,特别是常年异地奔波维权的支出,我决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大约在同一时段,北京的杨舒律师也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印了一句话:自助者,天助之。
我本人每年都会免费代理两到三个案件。但我的无偿援助是有条件的,包括:案件确实存在重大冤情、当事人尊重律师劳动且愿意付费、当事人经济条件拮据无力支付律师费。张某恰好符合这三个条件。张某找到我的时候并没有直接申请法律援助,而是问我的收费标准以及能否给他一些优惠。我遇到过那些一上来就大搞道德绑架的人,对于那样的人我是不会浪费我的宝贵时间的。张某不仅懂得尊重律师劳动,而且还非常懂得感恩。拿到无罪判决后,张某专程从老家赶到律所,给我赠送锦旗。
这一场公益援助,一晃便是四年有余。四年间,疫情反复、博弈拉锯、阻力重重,但毫不夸张的说,我和我的团队从未想过放弃。我完全按照收费案件的专业标准,组建专门的办案团队,仔细研阅卷宗、逐项拆解指控和定罪逻辑。我们多次指导张某尽可能的收集各类有利证据,包括电梯故障处理反馈表、维修群微信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意见、公司内部邮件等。
面对案件推进中的各类阻力,在申诉代理期间,我除了向法检机关递交了数万字的申诉意见、辩护意见,还向有关政法部门寄送了多份《情况反映》材料,客观陈述案情、请求领导关注。
三、撬动:精准击中证据体系漏洞
如果案件不是客观上无罪,要想通过申诉的方式去改判无罪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申诉案件成功的第一要诀是案件客观上存在重大问题并且申诉时精准的找对了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专业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比法院的无罪判决理由和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律师的辩护为法院的无罪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弹药。
1.有罪供述不合法、不真实
张某在侦查阶段共有9次询问或讯问笔录,其中仅2份有录音录像,且录像不完整。第一份笔录即为无罪辩解,后续有罪供述内容重复、系复制粘贴产物。张某当庭详细陈述了被带至隔壁小房间、执法记录仪时开时关、遭受恐吓威胁的具体线索。我们据此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指出夜间审讯、疲劳审讯、笔录时间与提解证时间矛盾等问题。
更重要的是,张某供述的作案手段"调换正负极"和"投掷螺丝钉"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经律师申请,法官进行了现场勘验,涉案电梯电路板接口处有防反接设计,一侧为三个凹槽,另一侧为四个凹槽,不能直接反插。关于投掷螺丝钉,报案单位员工亦承认"扔螺丝钉不可能每次都损坏同一个位置"。在发回重审庭审阶段,我当庭提出:在电梯带电状态下"调换正负极"和"投掷螺丝钉",如何能够确保张某本人安全离开电梯?因为如此操作,电梯要么直线下坠要么直接冲顶,张某不可能全身而退。
2.重要证据未到案,在案物证不具备同一性
众所周知,电梯都有监控摄像头。如果张某人为破坏电梯,公司去公安机关报案前,不可能不去调取电梯的监控录像或楼道的监控录像。即便公司不去调取,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也应当及时调取监控录像。但令人费解的是,监控视频始终未能到案。指控张某通过丢螺丝钉等方式破坏电梯,但却未能在井道或电梯里面找到螺丝钉,作案工具始终没有到案。
通过细节比对,我们发现扣押的电路板型号和鉴定电路板型号不服。进一步阅看鉴定录像,发现报案人员跟侦查人员存在一段离奇的对话,疑似在用替代品进行鉴定。这些发现,有效动摇了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结果犯,如果鉴定意见的效力被打掉,那么指控逻辑将缺失关键一环。
3.电梯损毁原因不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多次申请对电梯损毁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未获法院同意。但辩方自行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电梯在指控时间段内发生过跑水事故,且有证人证实"跑水导致的短路与人为破坏导致的短路无法区分"。张某使用特定账户获取了公司内部邮件,证明报案公司在答复小区业主时将电梯损毁原因归结为“跑水事故”而非“人为破坏”。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亦证实,因楼道管道跑水,电梯轿顶和底坑被水浸泡,可能导致电路板损坏。
此外,检方指控张某损坏6块电路板,但报案单位列明损坏17块电路板。剩余的11块电路板如果不是张某损坏,那么其毁坏原因为何应当进行查明。否则,就不能排除指控张某损毁的6块电路板可能另有致损原因。
四、逆转:艰难博弈硬"凿"出无罪判决
虽然某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但抗诉书并未采用"事实认定错误"的确定性结论,而仅以弹性表述“可能存在错误”。也即,到底有没有错,需要再审进行查明。这预示着纠错之路绝非坦途。果不其然,在中院再审和发回区院重审期间,两级检察机关均补充提交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都旨在强化原审判决。两级检察机关均当庭建议维持原判,案件最终走向令人倍感煎熬。
检方坚持张某有罪,除了张某曾经作出过有罪供述外,还因为以下三个由报案公司及其员工建构的案情事实:每次电梯损坏都是张某最先发现的、修好的电梯不可能再坏、张某离职后电梯就再也没有损坏过。对此,我结合在案证据、逻辑常识和辩方自行收集的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包括:有辩方证人证明有些电梯损坏并非张某首先发现、既然新电梯都可以坏那么修好的电梯当然也可能再坏、张某离职后不久涉案小区电梯发生过维修记录。即便张某离职后,电梯损坏频次大幅下降,也不能由此将电梯损毁跟张某唯一关联。因为在张某离职的同时,跑水事故不再发生、电梯线路设计进行了改进,有另外两个变量也同步发生了改变。
幸运的是,在张某的执着坚守、有关法官检察官的尽责履职以及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这起耗时七年之久的案件终于迎来转机。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经审委会讨论最终判决张某无罪。这场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并顺水推舟的产物,而是从艰难博弈中硬"凿"出来的法治成果。
无罪判决很难,通过申诉的方式改判无罪尤其艰难。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个案件结果印证了:在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或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持续的程序推动和扎实的法律辩护,是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正义的。在这个案件中,正义最终没有缺席,功夫最终没有辜负有心人。
张某几乎是一个社会最底层的人,法治大厦的坚固不在于其高耸入云的壮大外观,而在于其根基深嵌于那些最平凡、最普通、最不起眼的底层人的信服和信赖之中。不同于有些当事人的“精明”,张某不是因为确信最终一定会改判无罪才去不懈申诉,而是坚信只有不懈申诉才可能最终改判无罪。因为不接受现状,所以去努力改变,努力的过程本身就是价值和意义所在。致敬每一位为理想而不屈奋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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