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二十余年后的一次重要修改。
记者获悉,修正草案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拟规定养犬人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将登记流程由“先登记后免疫”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并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和分类管理。
犬只应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
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明确,在本市以外进行免疫接种、需在本市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也应当到本市免疫接种点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修正草案拟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养犬人应自植入电子标识或核验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在便民服务方面,年检时间也由每年固定时段,调整为登记证每满一年前进行。同时,草案鼓励免疫接种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并推行线上办理和电子证件。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虐待、遗弃犬只最高可罚2000元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备受社会关注,修正草案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规定。
如,修正草案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以及餐厅、候车(机)室、地铁站等。对于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场所或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须划定专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明确管理制度。
同时,在强化养犬人义务方面,修正草案提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修正草案还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盲人、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禁养犬、禁止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针对修正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提出,电子标识由免疫接种点植入,但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同时,修正草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犬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回应还不够充分,例如对于将能否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解读
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
养犬管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经历了从“禁”到“限”,再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限管结合”的过程。《规定》自2003年10月实施以来,在完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促进依法文明养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总体平稳运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养犬理念和养犬管理方式逐步发生变化。人们的养犬需求逐步由功能型向情感型转变,养犬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情感寄托方式。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和诉求同步增加,如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遛犬不拴犬链、遗弃犬只数量增多等问题,基层治理、养犬人责任、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也认识到养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为满足社会公众养犬需求,当前实践中养犬管理方式更加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如实现了线上办理登记年检等。
据介绍,北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有必要借鉴国内外运用电子标识技术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共享能力和养犬管理科技化水平。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修改了涉犬内容,如登记程序改为“先免疫后登记”、违规饲养烈性犬纳入治安管理范畴等,需要对《规定》作一致性修改。
为适应上位法变化,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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