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池梦蕊)5月27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将养犬登记流程由“先登记后免疫”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并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和分类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表示,养犬管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养犬理念和养犬管理方式逐步发生变化。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和诉求同步增加,如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遛犬不拴犬链、遗弃犬只数量增多等问题,基层治理、养犬人责任、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也认识到养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目前,北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有必要借鉴国内外运用电子标识技术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追溯共享能力和养犬管理科技化水平。

据此,为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具体来看,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在北京市以外进行免疫接种、需在北京市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也应当到北京市免疫接种点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修正草案拟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由“先登记后免疫”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养犬人应自植入电子标识或核验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同时,鼓励免疫接种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并推行线上办理和电子证件。

修正草案还提出,适当调整犬只禁入公共场所政策。明确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的,禁止携犬进入,具体规范按照或者参照公园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应当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制定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规定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关于禁养犬、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限制。

此外,修正草案拟规定养犬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增加养犬人应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以及犬链长度不超过 1.5 米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行为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