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区苗圃纠纷"调解协议"引发的刑事法追问
【案情叙述】
2021年4月8日凌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经营苗圃的董淑意报警称:自家承包地上的苗木被人成批运走,粗略统计超过1200棵,经济损失估算30万元以上。报警记录显示,海头边防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4月17日案件被正式受理。此后一年间,董淑意不断通过12345热线、信访渠道催促办案进展。
转折点出现在2022年5月:赣榆区公安局向其送达了《立案告知单》——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已经决定将此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然而从立案至今,案件进入了一种奇特的"半死不活"状态:嫌疑人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追赃毫无动静。更令董淑意愤懑的是,同年10月,他在外省被办案相关人员跨省押回赣榆,在一份《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由当地派出所所长主持,内容是:马庄村委会"收回"苗圃、作价40万元分期支付,而董淑意须承诺"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并保证不再就此事到各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信访和申诉"。
此后几年,董淑意发现案件确实"不了了之"了。他现在的问题是:这张纸上的承诺,能不能让那个被立案追查的盗窃嫌疑人永远安全?
【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害人签字认可的调解协议,能否阻却国家对盗窃罪的刑事追诉?
焦点二:协议中"不得上访、不得申诉"的承诺,对公民的法定救济权有没有约束力?
焦点三: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以"调解补偿"替代侦查推进,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脚?
【法理剖析】
一、"放弃追刑责"的承诺:私人无权替国家做主
盗窃罪是典型的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设定的追诉路径非常清晰:侦查权在公安,起诉权在检察院,定罪量刑权在法院——三步全是国家权力,没有哪一步的开关装在被害人手里。
这是一道最基础的法治常识:刑罚权归属于国家,不属于私人可处分的财产。被害人当然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让步,也可以出具"谅解书"影响嫌疑人量刑,但他写在纸上的"我不告了",最多只能表达"我个人的控告意愿减弱",绝不等于"本案不再是犯罪"。
所以,即便董淑意在协议上签署了"不再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它对公安→检察→法院的追诉链条,在法律上不产生终止效力。
二、"不得信访不得申诉"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踩了红线
这一条比"不追究刑责"更不堪一击。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更直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也就是说,用协议的形式让一方承诺"我保证不去信访申诉"——本质上是以私人契约去封锁公法救济渠道,属于以民事表象包装对宪法权利的剥夺。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这样的条款自始不产生约束力。它不仅拦不住你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反过来还可能成为证明"压制控告"的证据材料。
三、更深层的问题:刑事立案后"以调代侦"本身就有违法嫌疑
本案中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那张纸有没有效——它当然无效——而是:既然2022年5月公安机关自己已作出了刑事立案决定,为何后续的操作轨迹却像在办一起"邻里纠纷劝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侦查中发现属于民间纠纷且有和解空间的部分(例如财产损失赔偿),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赔钱可以影响从宽,但不能以赔代侦、以调代立。
最高检近年来反复强调对"立案后长期不侦、压案不查、挂案不结"的情形加强监督——恰恰是看到了基层实践中,一纸"双方已调解"成了让刑事案件悄无声息沉底的遮羞布。
【点题】
签了"不告了也不上访了",盗窃案不会自动一笔勾销。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换来从宽,但不能买断罪名;承诺不信访换不来法律上的沉默义务,只换得一张可以被撤销、甚至本身就被认定无效的纸。
真正能让刑事立案落地或依法终结的,只有两套东西:要么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由法院判,要么经法定程序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其余都是局面上的"看起来结束了",不是法律上的"已经了结"。
(本案所述事实均来源于申请人申诉材料及所附文书线索,其中涉及公职人员行为之法律定性尚待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本文仅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学理与规范层面的析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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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5月27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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