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导读: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善家庭关系、促进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等积极作用。涉及未成年子女收养问题的,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一、案情回顾

一、案情回顾

2021年,陈某独自生育一子陈小某,出生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因无力抚养,陈某将出生仅数日的陈小某送养给邹某、李某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后,因收养手续不全,陈小某无法落户,民政部门以“送养需生父母双方共同同意”为由拒绝办理登记。2023年,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邹某、李某拟将孩子送回,但陈某无力且不愿接收。陈某户籍所在地的某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邹某、李某为临时监护人。

二、裁判要旨

二、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村委会申请撤销陈某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虽然能够解决陈小某的入学问题,但不能达到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同等效果,也不能长期稳定双方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案涉收养持续时间已超过两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经建立了深厚感情,收养期间邹某、李某为陈小某提供了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只是这种实际收养行为欠缺法律上的要件。为解决该问题,法院主动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召开座谈会,寻找突破口。同时对陈某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基层组织等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陈某家庭为脱贫监测户,其母亲早逝,陈某及其父亲均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家庭欠缺抚养陈小某的经济条件,且明确表示无力承担抚养陈小某的义务。同时查明,陈小某出生时父亲身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的规定,可由生母陈某单方申请送养。法院据此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将相关调查材料附送民政机关,建议该部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民政部门采纳了该司法建议,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收养公告,期满后为邹某、李某夫妻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某村委会遂撤回申请,案涉纠纷圆满解决。

三、律师说法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小某因生父身份不明,既无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也无法作出是否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陈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本应承担监护职责,但其无力亲自抚养孩子。邹某、李某私下收养陈小某虽暂时可以为孩子提供一个“家”和更好的成长环境,但这种“收养”因欠缺法定要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本案法院能动履职,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合法收养登记,既保障了儿童的稳定成长环境,也尊重了生母的现实困境与意愿,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