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

草案共九章九十四条,主要内容涉及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总体要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多个方面内容。

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大监督工作实践,草案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组织代表视察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代表和人民群众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此外,草案还对监督公开、推进监督工作信息化等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对“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协助配合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以及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汇总整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处理。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一年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此外,还对作出和执行决议、跟踪监督、监督公开作出规定。

规定执法检查后及时提出报告并附发现问题清单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核心制度作出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作出规定。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监督作出规定。对通过开展预调研、建立预算预审查工作制度、聘请财经监督顾问等方式,加强财经监督工作支撑,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效能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执法检查议题确定的途径,并规定在执法检查开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预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附重点检查问题清单。

明确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同步检查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制定、报备情况。规定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附发现问题清单。

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一年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此外,还对跟踪检查,监督公开,委托、联动、协同和受委托检查,委托对垂直机构进行检查等作出规定。

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事项

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事项和工作机制作出细化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和审查重点作出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每年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

同时,分别对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常态化清理等重要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监察建议等处理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开展询问的主体、对象、内容等。对专题询问的内容和形式、专题询问前预调研、专题询问现场组织、专题询问中所提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作出规定。

草案还对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等作出规定。同时,草案对撤职案的提出、内容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