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的定义和分类?

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缺失的留守儿童等。根据《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我省困境儿童主要包括:

  • 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弃养、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的儿童。

  • 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 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和低保边缘、原扶贫建档立卡、特困家庭儿童。

  • 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困境儿童

可以享受哪些福利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等文件规定,要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我省困境儿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保障:

  • 基本生活保障

我省建立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当地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标准落实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可按规定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 医疗康复服务

困境儿童在医疗康复方面享有诸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将困境儿童列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对其他类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80%。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各地依据政策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托养照护、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保障适龄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残疾儿童可以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教育服务。

  • 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建立“一生一策”心理健康档案,为有需求的儿童针对性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家庭和学校、社会携手对困境儿童加强人文关怀。儿童主任等定期入户走访困境儿童,重点关注其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社区学校强化日常关爱服务。

  • 人身安全保护

多部门联动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严厉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部门协同加强救助保护,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对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综合救助保护。

  • 法定监护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加强亲情陪伴。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健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措施,加强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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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普法、中国政府网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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