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59期】
交通安全无小事,一念侥幸酿大祸。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5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大道行驶,当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其车辆与沿斑马线行走的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意识到撞了人,但仍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事发一小时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案发时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9mg/100mL。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颈髓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4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法庭认为,综合考量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因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肇事,亦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整体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酒驾是重大安全红线,“喝酒不开车”是基本交通准则,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人判断力、反应力,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酒后驾车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斑马线是生命底线,斑马线具有优先通行权,行经斑马线必须减速慢行、停车让行,漠视行人路权、斑马线肇事,依法从严惩处。肇事逃逸是错上加错,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只会加重违法情节、扩大损害后果,放弃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追责,是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本案为广大驾驶员敲响深刻警钟,自首悔罪、经济赔偿无法抵消已然犯下的罪责,任何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交通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引以为戒,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斑马线自觉减速礼让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刻报警救人、配合处置,切莫心存侥幸选择逃逸。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自觉文明安全驾驶,才能守住出行平安。
「供 稿」温木兰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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