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政府90日内支付补偿款549万余元及利息
一条时间线,看懂十年维权路
2015年——浉河区某信访工作小组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案涉土地“已开发28.65亩、未开发26.93亩”。
2017年3月——出山店水库移民搬迁启动,案涉55.61亩国有划拨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2024年5月——浉河区政府依据上述9年前的信访材料作出《补偿决定书》:未开发土地按7000元/亩、护坡按1999年造价30%补偿,总计48.3万元。
2024年——委托人诉至法院。
2025年5月——河南省高院二审终审:撤销补偿决定,改判支付549.565474万元及2017年起算的利息。
三大争议焦点,政府主张为何全部被否?
政府立场法院认定差额已开发28.65亩(信访意见) 已开发14.27亩(生效判决确认+政府举证不能) 差14.38亩 按7000元/亩“适当补偿” 按11.33万元/亩参照二类划拨用地标准 差16倍 护坡按1999年造价30%补偿 按1999年造价扣减免除款后全额补偿 差70%
核心转折:政府手握“信访处理意见”却输官司——关键证据缺失附件,且从未履行法定调查登记程序。
京平复盘:三个关键动作逆转战局
一、证据破局:用“对方的生效判决”打对方的脸
政府反复援引2015年信访意见主张28.65亩已开发面积,却始终无法提供该意见的附件材料。我方律师调取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发现其中明确记载“已补偿14.27亩”——政府自己的判决,成了推翻政府主张的铁证。
⏩关键洞察: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土地现状、面积、用途负有法定调查义务。信访材料≠行政确认,缺乏原始调查档案即构成举证不能。
二、标准重塑:划拨土地不是“想收就收”
政府主张“国有划拨土地可无偿收回”,试图按集体土地3.8万元/亩或象征性7000元/亩补偿。
我方论证路径:
案涉土地虽为划拨性质,但已实际投入开发建设,非闲置土地。
参照明港镇等同类区域二类划拨用地11.33万元/亩补偿标准。
强调"无偿收回"适用前提与本案事实不符。
法院最终采纳:区分土地性质及实际利用状况,按合理标准补偿。
三、护坡定性:从“自建配套”到“开发必需”
政府称护坡系“为住房及市场安全自建”,主张30%比例补偿。
我方提交关键协议:护坡建设系市场开发必需工程,且政府当年已书面同意减免部分建设费用——减免行为本身即认可其价值。法院据此按1999年造价扣减免除款后全额补偿。
本案留给被征收人的三条铁律
1. 信访材料≠征收依据
行政机关用多年前的信访处理意见代替法定调查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出示原始土地调查登记资料。
2. 划拨土地也有“土地价值”
国有划拨土地征收并非必然“无偿收回”。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取决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区域同类标准、投入开发程度——空白地带正是专业博弈空间。
3. 利息起算点可以往前追
本案利息自2017年3月8日(征收启动时)起算,而非判决生效后。拖延支付的代价,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律师介绍
王奇兵律师
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房地产专业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房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专业代理土地拆迁、房屋征收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案件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的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过程中,将组合诉讼与协商谈判有效的结合,始终秉承“专业、诚信、高效、优质”服务理念,尽力尽心尽责的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
京平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行政征收领域十六年 | 全国办案 | 谈办一体 | 万件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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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面临以下情况:
补偿依据是“会议纪要”“信访意见”而非正式调查材料
土地性质被简单定性为“划拨=无偿”或“集体=低价”
附着物被以“自建”“配套”等理由大幅打折
利息从“决定作出之日”甚至“实际支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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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团队专注征地拆迁领域十六年,在国有土地收回、划拨用地补偿、水库移民安置等复杂案件中持续推动裁判标准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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