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北京商报)
实施二十余年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迎来修改。5月27日至29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5月27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提请审议,修正草案共16条,主要就完善服务管理、突出便民利民等方面进行修改。修改草案提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拟规定养犬人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将登记流程由“先登记后免疫”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并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和分类管理。同时,增加乡镇、街道关于流浪犬控制和处置职责,鼓励依法救助、领养犬只。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北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养犬管理工作经历了从“禁”到“限”, 再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限管结合”的过程。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和诉求同步增加,基层治理、养犬人责任、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也认识到养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
市司法局局长崔杨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和需求,有必要借鉴国内外运用电子标识技术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追溯共享能力和养犬管理科技化水平。据此,为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具体来看,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在本市以外进行免疫接种、需在本市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也应当到本市免疫接种点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
与植入电子标识相配套,养犬登记程序依据动物防疫法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养犬人应自植入电子标识或核验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在便民服务方面,草案鼓励免疫接种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并推行线上办理和电子证件。年检时间也由每年固定时段调整为登记证每满一年前进行。
围绕公众关注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问题,修正草案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规定。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以及餐厅、候车(机)室、地铁站等。对于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场所或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须划定专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明确管理制度。
在强化养犬人义务方面,草案提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违反者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盲人、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禁养犬、禁止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针对修正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办提出,电子标识由免疫接种点植入,但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同时,修正草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犬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回应还不够充分,例如对于将能否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北京商报记者 和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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