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贺雪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魏庙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小明与小美相恋四年确立婚约,小明背负大额贷款购置房产、车辆,而房、车均由小美实际占有使用,贷款由小明独自偿还。两人分手后,小明诉至沛县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微信转账及红包、支付宝代付款、房屋占用费等各项支出。法院审理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附条件赠与,如车辆、房屋等,解约应酌情返还;维系情感之用的一般赠与,分手无需返还。
男方小明在上海从事软件测试工作,经媒人介绍与老家的女方小美相识,双方家长认可后,小明依民俗完成小礼、大礼馈赠,正式确立婚约。为达成结婚目的,小明应小美要求,背负大额贷款购置房产、车辆,而房、车均由小美实际占有使用,贷款由小明独自偿还。
交往四年间,小美的消费需求逐渐从隐晦转向直白:日常餐饮、购物加油、家人就医、弟弟学费等支出,均要求小明承担,还以“丈夫=付账”为由将男方的付出视作理所应当。小明收入有限,为维系婚约不惜透支信用卡,甚至开通支付宝亲情账户任由小美消费。但小美却极少回馈情感与物质,不仅多次拒绝异地见面,还驾驶小明购置的车辆远赴吉林旅游,却从未前往上海探望小明,且双方始终未共同生活。
当小明无力继续承担高额支出后,小美明确提出分手。分手后,小明诉至沛县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微信转账及红包、支付宝代付款、房屋占用费等各项支出。庭审中,小美辩称上述支出均是恋爱自愿赠与,拒绝返还彩礼之外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区分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小明应小美需求在车辆、房屋、物品购置、微信转款、支付宝代付款及开通亲密支付等支出,均以结婚为前提,属于附条件赠与。小美在未履行婚约义务、无对等付出的情况下,长期占有使用上述财产,且在无结婚意愿时仍索取财物,违背公平诚信原则,解约应酌情返还。
节日、生日等特殊节点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红包,以及日常餐饮、小额购物等消费,属于恋爱中表达情意的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法院对各项支出逐一核定,在扣除已返还的彩礼后,最终判令小美另行返还小明1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小美认可判决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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