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完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等。

拓展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修订草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明确代表忠于宪法的职责使命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完善代表任期的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拓展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明确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

完善代表在会议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

修订草案完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开展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请假程序。明确北京市各级代表组成代表团的原则。完善代表在大会期间参加选举和表决的规定。

完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工委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职责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代表小组的组成和活动机制。规范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完善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处理工作机制。完善代表列席和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还健全完善议案建议工作机制。结合议案工作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建议的交办和报告制度。完善代表建议重点督办机制。

加强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要求

修订草案完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和履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和知情知政保障,深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强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的要求。完善制定和公布代表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强调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要求,完善代表资格终止情形。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的相关内容。与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要求衔接,在代表议案、选举、询问、质询、罢免及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等有关条款中,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

解读

为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民主法治保障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2025年3月,为全面总结和体现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完善发展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规范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提出更高要求。

新修改的代表法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完善了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和代表履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介绍,1992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北京市首部实施代表法办法。2014年,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废旧立新方式通过了现行实施代表法办法。实施办法自颁布以来,在规范和保障北京市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现行实施代表法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已十余年,部分条款与新修改的代表法已不相适应,个别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实施代表法办法,将上位法的最新要求和北京市代表工作的有益实践转化为符合北京市实际的制度规范,为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民主法治保障。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