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护商”和“暖企”并重,以实际行动践行“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关系营商环境”理念,助力辽宁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5月27日,辽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个执行工作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灵活保全置换、执破衔接挽救、注资合作解纷、“活封活扣”等类型,集中展现了全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高质量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某环保设备公司与沈阳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案,某环保设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移送执行部门。沈阳某公司账户资金被冻结,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受到制约,遂申请以“四大国有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特殊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并对“保函置换”方案进行研判,向债权人释法明理,经多次调解,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企业核心资金账户不予冻结,由企业出具银行保函提供足额履约保障。从受理置换申请到完成全部解封流程,用时一周办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在涉企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以银行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既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又及时为债务企业松绑纾困,释放流动性资金,为企业解开资金束缚。
【基本案情】
抚顺某工程公司主营无损检测业务,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生产经营面临困境。大量职工及债权人开始维权,诉至法院的案件逾百件。公司大量资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资产缺乏变现能力,各方债权人对债务清偿的方式、比例、顺位多有争议,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面临困境。
【执行结果】
债权人提出“执转破”申请,执行法院组成“执破衔接”团队,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抚顺某工程公司持有七项资质的无形资产,拥有独立探伤厂房与理化实验室,生产技术行业领先,具备重整价值,故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该公司的职工债权已经得到全额清偿,并已完成员工招聘、设备调试,实现全面复工生产。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让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执行法院充分运用“执破衔接”工作机制,精准识别困境企业的深层价值,发现企业有可能通过破产重整制度重获生机,在启动“执破衔接”后,职工债权得以全部清偿。不仅挽救了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也维护了职工工资基本权利,展现了辽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
【基本案情】
某矿业公司因合同纠纷欠付某建筑厂账款,该公司无流动资金已停产,其账户、机器设备均已被冻结、查封。公司仅有采矿权未被查封,但因采矿权估值过高,直接查封采矿权不符合执行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
【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矿山可采储量巨大,拥有年产量达500万吨的生产线,但由于公司账户被冻结导致没有流动资金而停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生产的成品有实际需求,如果被执行人正常运转,产出所得足以抵偿现有债务。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申请执行人出资承担被执行人矿山开采、石料加工、机器设备维护及工人工资等费用,被执行人以开采加工出的成品抵偿全部债务。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出“申请执行人注资、被执行人成品抵债”的“互助互济”式执行和解模式,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创新执行和解模式。突破传统以物抵债的局限,基于双方在产业链上的互补需求,引导申请执行人以出资方式帮助被执行人恢复生产,再以产品抵债。二是遵循执行比例原则。没有执行被执行人估值过高的采矿权,而是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路径,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比例原则在涉企案件中的适用。三是为同类“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有发展希望的企业,执行法院可通过挖掘商业合作潜力促成和解。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诉某港口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后,请求对某港口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扣押机械设备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资金周转困难,已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及向1400余名职工发放工资。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且冻结的账户大部分属于日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账户,如果持续强制冻结、扣押可能造成被执行人难以正常运营。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作出相应担保,解除了对其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同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辽宁沿海港口是东北海陆大通道的重要枢纽,保障港口健康运营对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以柔性执行给被执行人留出生存空间。同时,多次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通过担保置换、和解履行的方式处置,将司法对经营主体的影响降至最低,有力维护了海上运输枢纽港口的稳定经营。
【基本案情】
辽宁某建设公司与某水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为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急需回款维持经营。涉案三家被执行企业账户无足额财产,仅一家存有批量水泥,企业可以正常运营,但无力一次性履行债务。执行中,如果对水泥采取传统查控方式,不仅处置周期长、变现困难,货物价值还会受损,如果强制被执行人一次性清偿,会导致其资金链断裂。
【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摸清企业经营困境与履约难点,平衡双方利益。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并考虑到被执行人过往有良好信誉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并对生产设备等采用“活封活扣”措施,允许企业正常经营、自行处置货物。小微企业的“急难愁盼”得到切实缓解,被执行企业稳定运行也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破局。面对申请执行人急需回款与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不能的两难困境,没有简单采取传统查封拍卖方式(处置周期长、易造成货物价值贬损),而是允许企业自行处置货物盘活资产,在保障债权的同时维护了企业生存根基。二是体现了司法对小微经营主体的精准保护。法院通过实地核查、面对面约谈、平衡利益等细致工作,以分期履行方案促成双方和解,既帮助小微企业快速回笼资金,避免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过度影响,以司法力量为小微企业保驾护航。
审核丨黄艳辉
责编丨严怡娜
文字 丨 秦蔚煜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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