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

对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作出细化规定

草案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发挥财经代表小组作用、建好用好人大财经监督指标体系、强化财经监督顾问及智库和联网监督支撑、加强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推动信息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方面,草案明确了初步审查前开展预审查的规定,对审查时间、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等提出细化要求。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决策部署,强调了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的要求,对预算预审查制度进行细化规范。

对初步审查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立足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不同功能和监督要求,对各类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等作出分类规定,对初步审查会议组织、初审意见办理反馈等内容作出整体规定。明确了提交人大审查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对市政府建立年度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目录制度提出要求。

强化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于发展规划实施及计划执行、预算执行监督,草案也作出相关规定。如对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中期评估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监测报告报送制度。

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在常委会监督重点、半年审议制度和财经委员会季度日常监督作出规定。计划预算执行中都强化了对政府投资的监督,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调整审批、政府投资后评价报告报送等制度。

在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方面,草案明确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的情形,同时对发展规划、计划调整方案提出的时限,以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的内容等提出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工作作出规定,并要求发展规划、计划调整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财经委员会开展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审查作出规定,包括初步审查程序形式、审查重点、初审意见办理反馈等具体内容。

此外,对于决算的审查和批准,草案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报告的时间、程序、内容等,对市政府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附件提出要求。对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决算草案、报告的时间、重点、形式,以及初审意见办理反馈等作出规定。对决算公开、部门决算批复提出细化要求。

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监督作出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方面,草案明确国资监督重点,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资监督五年规划、明确年度审议议题、形成年度工作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资报告,对开展专题调研、初步审议、专题询问、日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市政府报告的内容形式、国有资产专项审计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资监督与预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的衔接,并相应对市政府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能提出要求。

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方面,草案对政府债务监督重点作出规定,明确听取审议政府债务报告的时间和审议重点。立足为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债务报告做好准备,对开展监督调研、预先审议、初步审议等程序环节、方式方法,以及健全报告编报机制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落实日常监督要求,对市政府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债务的内容作出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作出规定,并对市政府按时提交重点整改部门、单位清单提出细化要求。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和附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的方式方法,要求市审计部门年度财政收支审计重点内容和项目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协同衔接。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