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尘封的纸张书简里触摸到那些沾血的契约,才明白历史书写的墨汁原是弱者的泪与血。那些被风雅叙事驱逐的乞丐、佃妻、苦力,终于在一行行文字的皱褶间发出了压抑千年的呻吟。”
如果抛开伦理道德不谈,性行为本身,可以说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生理需求,就像吃饭喝水一样。
按理说,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除了一些会危及自身生存安全的性行为(病毒传染、近亲间生育畸形后代等)切实需要避免以外,其他的似乎并没有太大妨害。
然而,为什么人类历史发展至今,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对一大部分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妨害的性行为明令禁止,并且以重罪论处呢?
比如,我国在古代的先秦到明清,都一直把双方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以通奸论处,重罪入刑,处罚十分严厉,包括绞、斩、宫刑等。
需要声明的是,我们这里仅仅谈论双方都完全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因为如果带有强迫因素的话,那又要考虑个人权利的问题了。
其实,之所以重罪论处,最重要的,就是“婚外”二字。
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一书中一针见血地说:
“婚姻关系,本质上是社会为实现种族绵续与社会继替,确立男女共同抚育责任的制度,核心是确立父母双方的双系抚育,而非爱情。”
从这里可以看出,既然婚姻是为了种族延续,是在特定生产力条件的限制之下做出的权宜之计,那么当有一天人类不需要借助婚姻就可以实现种族延续之时,婚姻制度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完全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这些都是后话。
古代的立法者们既然制定出了婚姻制度,自然就要维护这个制度的权威性,以及在这个制度下受益的既得利益者们。
那么,婚姻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是谁?
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拥有大量私有财产需要继承的世家大族们,可以保障其后代血统的纯正性,以使其财产不落入外族人手里。
其次是封建统治集团,婚姻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部分人被容纳到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之中,以维系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婚外性行为之所以被禁止的原因所在。
用一位清代学者的话总结就是:“淫人妇女,坏人闺门。”
在这里,女性的社会身份是由她与其丈夫或父亲的关系来加以界定的,而禁止非法性行为之举,正是这些男性的利益(更大的来说,还有朝廷的利益)之所在。
现如今,婚外性行为已经被全面除罪化,仅保留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婚外性行为,尤其是那种双方均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呢?
或许这个问题,确实是会自始至终的伴随着婚姻制度的存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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