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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莒县招贤镇岳家春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战立花因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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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招贤镇岳家春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战立花花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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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查询显示,目前莒县招贤镇岳家春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在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战立花,显示限制高消费和有司法案件,莒县招贤镇岳家春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的莒县岳家春生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法人同为战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