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记错的话,这是我很早很早时写的。

第九章 火灾原因认定

第一节 概 述

一、火灾原因的概念

目前,关于火灾原因的概念还没有统一。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编的《消防行政案件办理词汇诠释》中是这样描述的:火灾原因是起火点、起火源和起火物及其他间接客观条件等因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发生火灾结果的内在的、必然的、客观的因果联系的现象,是引起物质着火的直接原因。

而有人认为,火灾原因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引起可燃物燃烧的原因即起火原因,二是导致火势蔓延成灾的原因即灾害成因,二者共同构成火灾原因。

在总结近年研究的基础上,本书试图给出如下定义,火灾原因,是指火灾中起火条件和成灾条件的总和。起火条件,是指起火原因;成灾条件,是指燃烧失控并造成某特定灾害结果的系列条件,称之为为灾害成因。这也就是说,前者揭示了怎样起火,后者揭示了起火后如何成灾的问题。

二、认定火灾原因的意义

认定火灾原因是火灾调查工作的核心。保护火灾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检验、鉴定等工作,目的都是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火灾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火灾责任,也是确定类似火灾预防措施的关键依据。认定火灾原因的意义如下:

(一)有助于澄清事实真相,满足心理需求

人对于陌生、新鲜事物具有探索未知的本能需求。火灾作为一类突发性灾害,会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因此,火灾发生后,人们总是很自然地关注其原因。开展火灾调查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帮助人们解决了“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满足了人们追求事实真相的心理需求,减少和避免了猜疑、谣言和恐慌等消极情况的发生。

(二)有利于责任追究,维护社会秩序

全面、准确的火灾原因认定,包含了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确定了火灾从起火到造成灾害过程中人、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这些联系和关系,通过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的衡量、检验,就能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因此,认定火灾原因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三)支持决策制定,促进消防工作

认定火灾原因后,人们会自然地为了规避火灾而采取积极措施。对于管理者来说,根据某个或某些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会采取诸如加强科研、修订制度、改进工艺、完善措施、开展宣传、强化教育等策略来减少或避免类似火灾发生,从而促进消防工作开展。

第二节 火灾性质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火灾发生时是否存在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有能力预料和抗拒,把火灾分为放火、失火和意外火灾三种。不同性质的火灾,其社会危害性不同,参与调查的主体、调查处理的依据也不同。因此,对于火灾性质的分析与认定十分重要。

一、放火

放火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以故意制造火灾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一般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经审查确定了其主观故意性才能最终确定为放火,在此之前,一般称该类火灾为放火嫌疑火灾。

根据《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放火嫌疑案件:(1)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的;(2)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3)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4)起火前物品被翻动、移动或者被盗的;(5)起火点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6)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7)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都与同一人有关系的;(8)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9)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未曾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成分的;(10)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火灾发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吓信件、接到恐吓电话,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放火嫌疑案件的根据。

对于放火嫌疑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及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二、失火

失火,是指火灾责任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火灾。这也就是说,火灾的发生并不是责任人所希望的,这是失火与放火的最主要区别。失火在火灾总数中占绝大部分。

非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人的疏忽大意和过失行为。尽管是过失,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也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如火灾危害结果严重,责任人可能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和一般的火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注:现在改了);危险物品肇事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调查。

三、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又称自然火灾,是指由人类无法预料和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火灾,如雷击、暴风、地震和干旱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或次生火灾。火灾调查人员可以根据发生火灾时的天气等自然情况、火灾周围地区群众的反应、现场遗留的有关物证进行认定。比如,雷击火灾,不仅有雷声、闪电等现象,通常还会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和树木等凸出物体上留下雷击痕迹,如树木劈裂痕迹、金属熔化痕迹等,有时雷击火灾还会有直接的目击证人。

除自然因素外,意外火灾还包括在研究实验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因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引发的火灾,如新材料合成实验过程中引发的火灾等。

分析火灾性质,关键在于分析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火灾的发生是否非人力所不能避免,因此收集这些方面的证据尤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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