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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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回款的“王牌权利”,直接优先于银行抵押、普通债权,是保住工程款的核心保障。民法典实施前后,优先权行使期限有巨大差别,之前为6个月,之后延长到18个月,相差三倍。

那么,民法典实施后案子未审结的,优先权行使适用哪个最长期限呢?

最高院在《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之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而不适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为,关于中某建设公司是否就百某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对4号、5号、7号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百某房产公司依据该规定抗辩称中某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日期距百某房产公司最后的应付款日期2017年12月已超过六个月,且中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6个月期限内向百某房产公司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其该项主张已超过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亦有规定,但适用新的解释更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本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

周军律师提醒,本案确立建工纠纷新法衔接规则:民法典实施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统一适用18个月优先受偿权最长期限,改变了旧规期限过短、承包人容易失权的困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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