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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6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被告中山市某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孙某某的伤情加重,构成十级伤残。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交通事故对孙某某损害的参与度为 70%,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 30%。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和医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的损害是由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两个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两个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肇事方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医院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伤情加重或者出现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两个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肇事方和医院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分别认定责任:分别认定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医院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
- 确定参与度: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 按份承担责任:肇事方和医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参与度,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导致伤情加重,应当及时封存病历资料,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参与度。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肇事方和医院主张权利,要求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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