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国资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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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央国企中以下四类员工不能以“不胜任”为由进行末尾淘汰:
处于医疗期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考核末位,也需保障其医疗期权益。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
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企业需优先保障其稳定就业,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强制退出。
普通员工(非管理人员)
国资委明确,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主要针对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不适用该退出机制。
注意事项:
企业若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赔偿风险。
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建议企业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加强培训等合法途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争议。
实操细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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